综合来看,上述七类培训服务投诉虽分属不同业态,但普遍指向前端营销失真、合同约定失衡、中端履约缩水、后续退款受阻等共性问题。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“谁审批谁监管、谁主管谁负责”的责任意识,把治理重心前移到源头准入和宣传招生环节,把监管措施延伸到履约、退费和售后处置全过程,推动形成事前规范、事中监管、事后追责相衔接的治理体系。
一是压实行业主管部门源头准入和日常监管责任,切实把好培训市场“入口关”。从消费者投诉看,职业技能培训类投诉主要是由于经营边界模糊造成的。部分机构未取得相应许可、备案或者超范围经营,仍长期面向社会招生。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立足职责分工,进一步健全培训机构设立、备案、公示、年检和动态核查机制,依法查处无证办学、无资质培训、超范围经营、冒用官方名义招生等行为,推动培训服务主体“底数清、资质明、边界准”。
二是聚焦虚假宣传高发环节,持续加大对培训营销乱象的监督力度。数字技能培训、理财课程、职业资格培训等领域普遍存在“包过”“轻松月入过万”“内部渠道”“高收益回报”等误导性宣传,有的还通过直播、短视频、私域引流等方式反复放大培训效果和变现能力,诱导消费者付款。《广告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教育、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、通过考试、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,或者对教育、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等内容。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围绕直播间、短视频平台、社交平台私域营销等重点场景,依法查处对培训效果、考试通过、就业接单、投资收益作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的行为,从源头减少消费风险。
三是压实经营者如实告知和全面履约义务,防止先承诺、后缩水。消费者投诉的突出问题,除宣传失实外,更在于后续服务的缩水。有的承诺直播授课、专属辅导、报名代办、接单资源,实际却变成录播课、模板化资料、长期拖延,甚至“收钱后失联”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显示,教育培训类争议突出集中在宣传承诺不符、退费纠纷、经营者无法继续履约等方面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经营者以商业宣传、产品推荐、实物展示或者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、质量、价格、售后服务、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,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。”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经营者将课程类型、课时数量、授课方式、师资安排、报考服务、就业推荐、售后答疑、退款条件等核心内容写入合同,并与宣传内容保持一致。
四是着力整治不退款或高额违约金等不公平格式条款。在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纠纷中,退费争议几乎贯穿各领域,表现为已开课不退、有学习记录不退、退费违约金过高等。教育培训合同中的任何情况下“不退”条款,属于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机构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、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,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。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、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、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。”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推动完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,细化“未开课、少量开课、机构违约、消费者解除”等不同情形下的退费规则,防止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。
五是压实行业主管部门对预付式消费、先学后付和分期缴费等收费模式的监管责任,防范培训服务消费风险复杂化。从职业技能类培训投诉看,普遍存在“先收费、后服务”“一次签约、分次履约”的预付式消费特征,部分机构还通过“先学后付”“分期缴费”等方式诱导消费者报名。消费者往往在缴费后才发现,所谓“先学后付”实质上是分期贷款。一旦机构停业失联,消费者不仅面临预付款难以追回的问题,还可能继续承担分期还款压力。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将此类收费模式纳入重点监管范围,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书面合同、收费公示、贷款属性告知和退费说明义务,重点整治收款主体与服务主体不一致、故意隐瞒贷款属性等行为。
六是加强老年人、学生等重点人群的保护。从投诉主体看,数字技能培训、配音培训、招录考试培训更容易吸引学生、待业人员和急于求职群体,网络理财课程则更容易误导老年消费者。建议主管部门围绕这些易感人群,加强针对性消费警示、招生提示和风险教育,对利用就业焦虑、考证焦虑、养老焦虑实施营销诱导的行为加大整治力度。